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10民初1126号
原告:太原华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万水物贸城1区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山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田雨,山西山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上科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汾东南路16号老街花鸟鱼虫市场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山西上科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太原市晋源区保利梧桐语2-1-1503。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华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上科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华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华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华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6元减半收取2578元,由原告太原华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