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6)晋0105民督1号
申请人:山西上科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华德中心广场C座2单元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北营街道南坪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北营街办南坪头村。
负责人任莹明,主任。
申请人山西上科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以其为被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北营街道南坪头村民委员会施工箱变工程,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工程款780540.07元,并于2016年10月24日出具欠款证明给申请人,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未付。现要求被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北营街道南坪头村民委员会支付所欠工程款780540.0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北营街道南坪头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山西上科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780540.07元。
申请费3868元,由被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北营街道南坪头村民委员会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炜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