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贤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4404号之三
申请人:***,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齐,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满成,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诗爽,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娜,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恒冠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26号盛华大酒店30号十二层(仅限办公用)。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来县隆江镇金贤隆江新城7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李妍。
被申请人:广东金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来县隆江镇金贤隆江新城6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李娜。
被申请人:惠来县隆江金贤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来县隆江镇隆江新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黄少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娜、广东金贤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来县隆江金贤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冠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粤03民初440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娜、广东金贤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来县隆江金贤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冠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及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以80000000元为限。本院还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8)粤03民初4404号之一民事裁定,追加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娜、广东金贤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来县隆江金贤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冠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63000000元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经作出(2018)粤03民初4404号之二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本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李娜、广东金贤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来县隆江金贤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冠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沈 炬
审判员 李卫峰
审判员 郑寒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敏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