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440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申请人:李娜,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恒冠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26号盛华大酒店30号十二层(仅限办公用)。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来县隆江镇金贤隆江新城7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李妍。
被申请人:广东金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来县隆江镇金贤隆江新城6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李娜。
被申请人:惠来县隆江金贤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来县隆江镇隆江新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黄少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娜、广东金贤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来县隆江金贤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冠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娜、广东金贤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来县隆江金贤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冠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追加保全,价值以人民币63000000元为限。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至担保查封的财产解封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娜、广东金贤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来县隆江金贤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冠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63000000元财产(具体查封财产详见协助执行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沈 炬
审判员 李卫峰
审判员 郑寒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敏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