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4404号之二
原告:***,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齐,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满成,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诗爽,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恒冠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26号盛华大酒店30号十二层(仅限办公用)。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来县隆江镇**隆江新城7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李妍。
被告: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来县隆江镇**隆江新城6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惠来县隆江**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来县隆江镇隆江新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黄少雄。
原告***与被告***、**、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来县隆江**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冠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200元,减半收取计3801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沈 炬
审判员 易 静
审判员 郑寒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敏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