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22民初2667号
原告:惠州市**实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林场。
法定代表人:余金胜,总经理。
原告:惠州*****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赤竹坑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刘传江,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思礼,广东摩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工贸物业发展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明某1。
被告:惠州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林汉林,董事长。
被告: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来县隆江镇**隆江新城6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李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实业发展总公司、惠州*****俱乐部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工贸物业发展公司、惠州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实业发展总公司、惠州*****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工贸物业发展公司、惠州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50元,减半收取34425元,由原告惠州市**实业发展总公司、惠州*****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钟翔能
人民陪审员 李天灵
人民陪审员 黄利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马刘星
书 记 员 张芷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