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224财保6号
申请人:**,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民身份号码:140***************。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鑫城,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惠来县隆江镇**隆江新城**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8W。
法定代表人:李娜。
申请人**于仲裁期间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684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担保金额:5684000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0年12月1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84000元的财产。
二、若采取查封措施,被申请人应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均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保全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动产的期限为一年,实施冻结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 浩
人民陪审员 林燕彬
人民陪审员 方进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林俊鹏
书 记 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