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8执563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钧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红光村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94994387K。
法定代表人:吕钧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士兵,1965年4月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执行人: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冯家峪镇冯家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3006667J。
法定代表人:冯百裕,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钧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冶矿业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2018)京0118民初981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689896.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0月20向被执行人发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因本院受理涉及云冶矿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十余起,2018年10月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厂房、宿舍、矿石原料、机械设备、车辆、存款等财产予以就地查封。本院曾前往被执行人营业地调查被执行人经营及财产状况,经了解被执行人已经处于停业状态。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另查明,2019年1月15日,云冶矿业公司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2019)京0118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云冶矿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指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云冶矿业公司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2019年8月,本院应破产管理人申请将拍卖被执行人设备款及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处置。
目前,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能予以实现。2019年9月4日,本院将上述调查、执行被执行人的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其表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法院在执行中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本案中,鉴于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一并移交至破产管理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京0118民初9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钧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席引路
审 判 员 刘卫东
审 判 员 代祖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常富
书 记 员 刘赛男
王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