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1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质信恒通水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季庄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33478394L。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钧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2659(云创谷经济开发区中心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94994387K。
法定代表人:***。
北京质信恒通水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钧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质信恒通水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钧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的北京农商行密云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127708.54元。北京质信恒通水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16919192022000652)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1127708.54元。2022年5月17日,本院作出(2022)京0118民初33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钧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的北京农商行密云支行账户内存款1127708.54元。”现北京质信恒通水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钧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的北京农商行密云支行账户内存款1127708.54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质信恒通水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钧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的北京农商行密云支行账户内存款一百一十二万七千七百零八元五角四分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曲 爽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