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钧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质信恒通水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钧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3395号 申请人:北京质信恒通水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钧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质信恒通水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钧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质信恒通水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钧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的北京农商行密云支行账户内的存款620001.76元。申请人北京质信恒通水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xxx)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620001.7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质信恒通水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钧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的北京农商行密云支行账户内的存款620001.76元。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北京质信恒通水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