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钧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钧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8财保3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密云区冯家峪镇冯家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申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春杰,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生,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北京钧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红光村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吕钧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士兵,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钧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保全案件申请,请求解除对申请人位于冯家峪铁矿内的新旧办公楼、宿舍楼、交通车队办公楼、运输车间办公楼、食堂、调度室办公楼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7月24日,北京钧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冯家峪铁矿内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新旧办公楼、宿舍楼、交通车队办公楼、运输车间办公楼、食堂、调度室办公楼。同日,本院作出(2018)京0118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冯家峪铁矿内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新旧办公楼、宿舍楼、交通车队办公楼、运输车间办公楼、食堂、调度室办公楼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毁损。后本院经北京钧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依据(2018)京0118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冯家峪铁矿内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新办公楼、旧办公楼、交通车队办公楼予以查封。查封后,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查封的标的超过了诉讼标的向本院提出异议。现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钧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同意对旧办公楼予以解封,对此本院不持异议,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冯家峪铁矿内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旧办公楼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征征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任佳薇
书 记 员 李婵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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