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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许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步瑞莲,女。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会超,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二超,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会玲,女。
上述四位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书兴,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河南立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子敬,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俊杰,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
法定代表人:袁海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威,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步瑞莲、李会超、李二超、李会玲因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2)鄢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步瑞莲、李会超、李二超、李会玲的委托代理人王书兴,被上诉人河南立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子敬、魏俊杰,原审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亲属××死亡的客观事实,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12)鄢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袁 野
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