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26民初775号
原告:九龙坡***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冬山路7号1幢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U0853H。
经营者:***,男,199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立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天顺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83430954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九龙坡***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河南立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九龙坡***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九龙坡***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00.88元(已减半收取),由九龙坡***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