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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6民初1438号 原告:***,男,1978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公民身份码43313019891208××××。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61074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立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天顺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83430954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立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