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6民初1364号
原告:***,男,土家族,1974年3月2日出生,湖北省当阳市人,住湖北省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12月8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61074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立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天顺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83430954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立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