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26财保62号
申请人:**,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新路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FUB06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立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天顺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83430954P。
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湖**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立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处未支付的工程款24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投保金额为24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以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日康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河南立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处未支付的工程款24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2023年4月27日至2024年4月26日。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