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026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县新宁镇马坪新区宁州二路福邸三期25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付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春***鼓村民委员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春***鼓村。
法定代表人:***,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春***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甘1026诉前调书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春***鼓村民委员会支付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977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24元。由于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春***鼓村民委员会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春***鼓村民委员会的当年经费,并同意按年度还款,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同意逐步执行,同时撤销对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镇石鼓村民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1026执2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