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26执124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县新宁镇马坪新区宁州二路福邸三期25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付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甘1026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由宁县*****村村民委员会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支付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欠款278510元,案件受理费3209元由宁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由于宁县*****村村民委员会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对宁县××镇××村村民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026执7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