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宁县瓦斜乡塬畔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026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宁县新宁镇马坪新区宁州二路福邸三期25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622619061XB。 法人代表:付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省宁县瓦斜乡塬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宁县瓦斜乡塬畔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支书兼主任。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县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宁县瓦斜乡塬畔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塬畔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的(2022)甘1026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塬畔村委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宁县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塬畔村委会给付工程款1010088元,承担利息442251.47元,并按年利率4.60%承担2022年4月3日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603元、执行费1710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塬畔村委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塬畔村委会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塬畔村委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得,被执行人塬畔村委会有经费收入,已依法扣留。塬畔村委会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塬畔村委会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依法将塬畔村委会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塬畔村委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宁县建筑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1026执2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