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026执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被执行人: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县新宁镇马坪新区。
法定代表人:付强,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环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县建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2日作出的(2022)甘10民终1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宁县建司未主动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财付通、银行13874.56元,下余案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宁县建司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宁县建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23年10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24年1月30日前付清全部案款(含诉讼费、执行费)。申请人***申请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1026执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葛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