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初489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宁县新宁镇马坪新区宁州二路福邸三期25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付强,该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3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退付原告***225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苏 雷 书 记 员 彭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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