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初489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宁县新宁镇马坪新区宁州二路福邸三期25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付强,该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3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退付原告***225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苏 雷
书 记 员 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