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得乐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

***与北京康得乐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59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金明,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康得乐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西庄村308号。
法定代表人余仲洲,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康得乐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全奕颖担任审判长,法官蒙瑞、法官石煜参加的合议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诉讼费五元,由北京康得乐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负担二元五角(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负担二元五角(已交纳);反诉费五元,由北京康得乐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全奕颖
代理审判员  蒙 瑞
代理审判员  石 煜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洪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