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3141号 原告:余水生,男,199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漳,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大国,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四横街8号1栋2**16层1610号。 法定代表人:罗大国。 被告: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华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琴台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余水生与被告罗大国、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