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3141号
原告:余水生,男,199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漳,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大国,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四横街8号1栋2**16层1610号。
法定代表人:罗大国。
被告: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华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琴台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余水生与被告罗大国、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