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3139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漳,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大国,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四横街8号1栋2**16层1610号。
法定代表人:罗大国。
被告: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华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琴台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罗大国、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