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3139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漳,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大国,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四横街8号1栋2**16层1610号。 法定代表人:罗大国。 被告: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华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琴台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罗大国、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