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飞银(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执7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59793。
法定代表人章国经。
被执行人飞银(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1-A3F-34单元,组织机构代码:MA1N0R7R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执行人顾一华,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苏州志崆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331102116。
法定代表人***。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飞银(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顾一华、苏州志崆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民初12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721942.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6101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保险、股权、住房公积金等查询,依法评估拍卖***、顾一华名下2台小汽车得款人民币53.3万元,扣划***、顾一华名下住房公积金人民币92593元,扣划飞银(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1.96元;另据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主动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万元;轮候查封***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该房产尚未处置;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泰邺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股权,申请执行人确认暂不处置,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并申报财产;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查找无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发出律师调查令,暂未查询到有效的财产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人民币6056767.54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综上,被执行人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执79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