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4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20号9幢707-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322876208L。
法定代表人:方飞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597931。
法定代表人:章国经。
原审被告: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高铁路669号大学科技园4号楼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8CFKW39。
法定代表人:方飞广。
原审被告:***,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上诉人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浙0191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20年6月1日向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