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26执3808号
申请执行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
法定代表人:章国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玉娟,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雄杰,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力洋镇储家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鲍文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知豆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经济开发区开元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鲍文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山东知豆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26民初1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山东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0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7569元(暂计至2018年9月7日,此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报告了财产但逾期未履行。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了轮候冻结,暂无法扣划。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17)宁海县不动产权第××号、(2017)宁海县不动产权第××号土地,已轮候查封。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B×××××、B7VF08、B6VF18的众泰牌小汽车三辆,已轮候查封并扣押。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名下持有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100%股权,本院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名下持有山东知豆电动车有限公司100%股权,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7.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现已未生产经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机器设备予以轮候查封。
8.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鲍文光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9.本院已于2019年10月28日受理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的破产预登记申请,决定进行破产预登记,案号为(2019)浙0226破(预登)1号。
综上,由于本院决定对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预重整,为平等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将统一处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226执38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条件成就时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欣荣
审 判 员 朱黎明
审 判 员 葛昊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葛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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