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91民初3315号
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
法定代表人:章国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雄杰,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露露,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20号9幢707-709室。
法定代表人:方飞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建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高铁路669号大学科技园4号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方飞广。
被告:陈景畑,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建平,男,系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源公司)与被告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途公司)、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扫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陈景畑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数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雄杰、潘露露,被告广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建平,被告陈景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扫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数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解除原告与被告广途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广途公司立即将所承租的坐落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面的房屋腾退并交给原告;3.被告广途公司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858608.96元(暂计至2019年12月25日,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19.5元/平方米/月,以8722.66平方米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4.被告广途公司向原告赔偿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78774.95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5日,自2019年11月26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5.被告广途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5860.90元(暂计至2019年11月25日,并另行赔偿自2019年11月26日至判决之日的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0%的违约金);6.被告广途公司向原告支付水电费339851.02元(水费暂计至2019年12月9日,电费暂计至2019年12月20日,自2019年12月10日起的水费及自2019年12月21日起的电费至实际腾退时按实际产生的金额支付),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以未付水电费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7.原告不予退还被告广途公司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13000元;8.被告广途公司向原告支付电梯费用12755元(暂计至2020年4月8日,自2020年4月9日起至房屋实际腾退时按实际产生的金额支付)、律师费76000元,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保险2137元;9.被告扫币公司对被告广途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被告陈景畑对被告广途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金额2766987.83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0日,数源公司与广途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数源公司将坐落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面部分厂房8722.66平方米出租给广途公司,装修期自2015年6月1日至6月25日,租赁期自2015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租赁期5年。租金每平方米13元/月,合计年租金1360734.96元。第一期租金于2015年6月26日前支付给数源公司,其他租金在每期开始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广途公司如恶意逾期支付房屋租金或水电费的,数源公司有权停止供电供水,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违约方应按照未履行部分租金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直至弥补全部损失。上述合同签订后,数源公司多次催要租金、水电费,广途公司仍逾期未付。2019年10月18日,广途公司、扫币公司出具《付款计划》,承诺扫币公司对广途公司的所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陈景畑作为广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广途公司90%的股权,存在个人财产与广途公司财产混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逃避债务、出资不到位等情况,应当对广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广途公司辩称: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广途公司不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腾退房屋。对于原告主张的房屋租金1858608.96元和水电费暂时认可,如有其他减少,广途公司再提供证据。广途公司并无恶意,无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和违约金。2019年7月、10月,原告断电两次,并散布解除合同信息,导致广途公司未能从租户处收回100多万元的房租。履约保证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原告主张的电梯费用是否与本案相关,广途公司现在不清楚。原告应当说清楚律师费,广途公司不承担保全费。陈景畑与本案无关。
被告陈景畑辩称:答辩意见与广途公司一致。此外,原告主张的逾期损失、违约金过高。广途公司未能及时交纳房租,一是因为经营不好,二是因为原告采取的措施导致下面经营户没有及时向广途公司支付房租。陈景畑足额认缴注册资本,广途公司有独立账册,双方财产未混同。
被告扫币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15年5月20日,原告数源公司(甲方)与被告广途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面部分厂房8722.66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生产、仓储、办公场地。装修期自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25日。租赁期自2015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租赁期五年。租金每平方米13元/月,合计年租金1360734.96元。租赁期内只有房租费、水电费、附件3内的电梯费用,无其他费用。上述费用按月结算,第一期租金在合同签订后,于2015年6月25日前支付给甲方,其他租金在每期开始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需支付113000元给甲方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恶意逾期支付房屋租金或水电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电供水、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且乙方需支付违约金。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义务及双方约定的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照未履约部分租金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直至弥补全部合理损失为止。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起诉,败诉方除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种费用外,还应承担对方因维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广途公司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113000元。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被告广途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2015年6月24日移交了两台电梯。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广途公司尚欠原告房屋租金1858608.96元(截至2019年12月25日),水电费339851.02元(水费截至2019年12月9日,电费截至2019年12月20日),电梯费用12755元(截至2020年4月8日)。
2019年10月18日,被告广途公司出具《付款计划》,承诺对于2019年9月25日之前所拖欠的房租(不含2019年9月26日之后的房租)、水电费、电梯费等所有费用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50%,2020年2月15日前支付50%,2019年9月26日之后应支付的租金、水电费、电梯费用等所有费用承诺严格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扫币公司为广途公司的所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上述《付款计划》出具后,被告广途公司未按承诺支付款项,被告扫币公司未承担保证义务。
2020年3月30日,被告广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陈景畑变更为方飞广。2020年3月31日,被告扫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朱雪弟变更为方飞广。被告陈景畑系被告广途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规定,陈景畑认缴出资1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将于2050年12月31日前到位。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76000元、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2137元。
以上事实认定,由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电梯交接清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营业执照、水电费发票、《付款计划》、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发票、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股东会决议,被告广途公司、陈景畑提供的《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加以证明。此外,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广途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广途公司未按约支付房屋租金等相关费用,经原告催告后仍未履行,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腾退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广途公司支付暂计至2019年12月25日的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858608.96元,此后按8722.66平方米、19.5元/平方米/月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原告主张标准过高,本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13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广途公司支付水电费339851.02元(自2019年12月10日起的水费及自2019年12月21日起的电费至实际腾退时按实际产生的金额支付),支付电梯费用12755元(暂计至2020年4月8日,自2020年4月9日起至房屋实际腾退时按实际产生的金额支付),支付律师费76000元、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用2137元,具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广途公司按照年利率7.125%支付逾期支付水电费损失,本院认为计算标准过高,酌情按照年利率4.35%予以调整。原告要求被告广途公司支付暂计至2019年11月25日的违约金185860.90元,实际计算至判决之日,本院认为,原告根据被告广途公司尚欠的房屋租金为基数计算违约金,房屋租金1858608.96元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25日,违约金185860.90元的截止日期亦应为2019年12月25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本院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原告已经主张了违约金,对于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履约保证金113000元,应当在被告广途公司的应付款项中予以扣减,本院认定违约金中扣减履约保证金后,违约金为72860.90元。原告要求被告扫币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扫币公司和原告、被告广途公司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陈景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广途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难以认定被告广途公司的股东被告陈景畑未履行出资义务。此外,原告应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陈景畑有滥用被告广途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其利益的情形,现原告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广途公司与被告陈景畑存在财产混同情形。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广途公司的股东被告陈景畑对被告广途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扫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面部分厂房8722.66平方米;
三、被告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和占有使用费1858608.96元(暂计至2019年12月25日,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8722.66平方米、13元/平方米/月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四、被告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电费339851.02元(水费暂计至2019年12月9日,电费暂计至2019年12月20日;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水费、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电费,按实际产生的金额另行支付),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11月28日起以未付水电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梯费用12755元(暂计至2020年4月8日,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实际产生的金额另行支付);
六、被告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72860.90元(暂计至2019年12月25日,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判决之日的违约金另行计算);
七、被告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6000元、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用2137元;
八、被告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三、四、五、六、七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36元,减半收取144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468元,由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16元,被告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352元。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刘承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