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91执异2号

案外人:天津市利雅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庆广道22号,组织机构代码74667521-5。

法定代表人:李洪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勇,浙江同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59793。

法定代表人:章国经。

被执行人: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20号9幢707-709室,组织机构代码322876208。

法定代表人:方飞广。

被执行人: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高铁路669号大学科技园4号楼213室,组织机构代码MA28CFKW3。

法定代表人:方飞广。

本院在执行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天津市利雅得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天津市利雅得工贸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支付宝账户内的存款进行了冻结。现案外人提出异议,称其于2017年7月18日与被执行人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Locco运动户外旗舰店转让协议》并依约支付了转让款,但未做主体变更,2020年7月13日,异议人已就主体变更向天猫平台发出了申请,但因本院查封暂时中止了变更流程。故异议人天津市利雅得工贸有限公司系案涉支付宝账户的实际所有人,遂请求裁定解除对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Locco运动户外旗舰店支付宝账户×××@qq.com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勾庄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账号5303××××0015内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查明:2020年4月30日本院对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浙0191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占有使用费及其他费用等。后该案件进入执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支付宝账户×××@qq.com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勾庄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账号5303××××0015内的存款。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已查明案涉账户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案外人天津市利雅得工贸有限公司并非案涉账户权利人。综上,案外人的主张缺乏依据,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天津市利雅得工贸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施国华

审判员  张清华

审判员  吴文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