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9284号之四
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法定代表人:章国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雄杰,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露露,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
法定代表人:张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三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龙,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市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市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25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3253.5元,由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时恩霞
人民陪审员 屠坚胜
人民陪审员 郑仁孝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倪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