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91执12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59793。 法定代表人:章国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道科技园路20号9幢707-709室,组织机构代码3228762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高铁路669号大学科技园4号楼213室,组织机构代码MA28CFKW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91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金等人民币3096890.36元及债务利息,腾退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街××号××幢××楼南面部分厂房8722.66平方米,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52元,执行费人民币3354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单,传票。本院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并于2020年7月8日腾退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街××号××幢××楼南面部分厂房8722.66平方米,但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等。 执行中,本院自2020年7月14日起,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5家银行账户、1个支付宝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170.01元,用于结算本案案件执行费。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委托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实地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0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金等人民币3096890.36元及债务利息,尚需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52元,执行费人民币7371.99元。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名称、法人资质、法定代表人变更,禁止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禁止其外迁的执行措施;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广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扫币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91执12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