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102民初5138号
原告:甘肃佰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奇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佰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奇龙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甘肃奇龙装饰有限公司已给付货款。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佰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