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奇龙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奇龙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2民终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花牛村32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奇龙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77号比科新大厦7楼。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奇龙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l民初48l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受理费3693元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寇彩霞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