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774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江都市,现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奇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77号比科新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奇龙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甘肃奇龙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回对被告甘肃奇龙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奇龙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郑晓芸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