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奇龙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奇龙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民申2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奇龙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奇龙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2民终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超工期是由于被申请人不提供材料,材料不到位,断水断电,工程款不按时支付而导致,故超期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2、二审程序违法。只有审判员一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未开庭审理。3、二审改判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对鉴定意见有意见,应由有意见的一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而在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都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单方向仲裁机构调查,程序违法。鉴定机构单方否定了自己的鉴定意见,应为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七)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对超工期责任问题并未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关于此问题的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审理已经阅过一审卷宗,并由审判人员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因此,本案未开庭审理,并不属于程序违法的情形,申请人主张二审法院程序违法,本院不予支持。2019年5月31日,甘肃省信科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甘信科咨(2019)062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被申请人上诉时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甘肃信科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对该鉴定报告的补充意见,该补充意见已由双方当事人质证,二审法院以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弘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