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

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湖北当阳市盛鹏达文化旅游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执18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金源中心)连接体3层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4907524XL。

法定代表人:陈乃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张翼,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北当阳市***文化旅游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锦屏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060686227H。

法定代表人:吴自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当阳市***文化旅游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闽0103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闽0103执1879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8日以正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纠纷进行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103执187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小明

审判员  叶大松

审判员  陈维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俊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