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辖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当阳市盛鹏达文化旅游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锦屏大道10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6068622-7。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金源中心)连接体3层西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90752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当阳市盛某文化旅游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3民初1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湖北当阳市盛某文化旅游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本案所涉款项是投资款。借款合同是被上诉人骗取查关人员出具的。本案涉及的是两个法人之间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103民初12***号之一民事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上诉,请求: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3民初12***号之一民事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当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借款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属于法律程序审查,而上诉人湖北当阳市盛某文化旅游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案当事人不存在借款关系,所涉款项是投资款的主张属于法律实体问题,本院不予处理。本案为合同纠纷,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返还借款,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被上诉人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州市台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原审原告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为合同履行地,故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被上诉人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有权选择向有管辖权的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上诉人湖北当阳市盛某文化旅游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