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103执1066号
申请执行人: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907524-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9170473-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本院在执行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