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

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台民初字第3589号
原告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金源中心)连接体3层西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907524-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许江宁、***,均系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三迪国际公馆200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9170473-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江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12日,原告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订货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联想启天A7100-B102电脑1327台,单价人民币2620元,共计人民币3476740元,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先付货款30%,即人民币1043022元,余款人民币2433718元待收齐全部货物后60天内付清,若逾期付款每天按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通过供方所在地法院解决纠纷。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货物,但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至今只支付了货款人民币1015300元,尚欠原告人民币2461440元。2014年7月,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又向原告购买计算机及配件一批,余款人民币73775元未予支付,以上两笔货款合计人民币2505215元。2014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连带还款协议,被告***自愿替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5年1月22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505215元,于2014年8月5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一计算滞纳金。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两被告至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2505215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8月5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暂算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538621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原告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1、《订货合同书》2份;2、《连带还款协议》1份、《连带还款保证函》1份;3、《欠条》1份;以共同证明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505215元,及俩被告应自2014年8月5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未提交证明材料。
因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主动放弃质证的权利。
经审查,上述证明材料1-3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4年5月12日,原告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签订《订货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联想启天A7100-B102电脑1327台,单价人民币2620元,货款共计人民币3476740元;供货时间为收到厂家设备后一周内供货;货物联想资审前付前30%余款即人民币1043022元,余下70%的货款即人民币2433718元待收齐全部货物后60天内付清;被告付款若逾期,应每天按逾期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原告供货若逾期,应每天按逾期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通过供方所在地法院解决纠纷。
2014年7月10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订货合同书》,约定被告再次向原告购买联想启天M4500-B314电脑47台,单价人民币4160元,货款人民币249600元;以及Win7(OEM专业版32位)OEM系统盘47张,单价人民币130元,货款人民币6110元;供货时间为收到厂家设备后一周内供货;货物联想资审前付前50%余款即人民币127855元,余下50%的货款即人民币127855元待收齐全部货物后20天内付清;被告付款若逾期,应每天按逾期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原告供货若逾期,应每天按逾期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通过供方所在地法院解决纠纷。
2014年9月12日,被告***出具一份《连带还款保证函》,确认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就上述两份《订货合同书》共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505215元,被告***自愿为该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4年10月30日,原告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共同签订一份《连带还款协议》,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确认就上述两份《订货合同书》共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505215元,被告***自愿为该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5年1月22日,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共同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现欠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2505215元,欠款起始日期于2014年8月5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一计算滞纳金,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以欠款人身份在该《欠条》上盖章、签字捺印。
本院认为,原告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订货合同书》、与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共同签订的《连带还款协议》、被告***出具的《连带还款保证函》、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共同出具的《欠条》,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购买联想电脑、OEM系统盘等产品,尚欠货款人民币2505215元,此有《订货合同书》、《连带还款协议》、《连带还款保证函》、《欠条》等为据,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履行交货义务后,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理应按约及时交付货款,现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拖欠货款未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自愿为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2505215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作为欠款人与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2505215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14年8月5日起,按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为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违约金。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尚欠的货款人民币2505215元及违约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8月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支付给原告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50元,由原告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负担1831元,由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931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福建省腾龙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