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民洲港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02民初3983号
原告: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宗泽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民洲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国营共青团农场新民洲五四路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洪亮,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民洲港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2元,减半收取1986元,由原告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卞正鲁
人民陪审员  刘小春
人民陪审员  陆坊琴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