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宝厦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宝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雄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王志祥,该公司总经理。
宝厦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镇江市京口区辖区,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镇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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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许宏亮
审判员  张春俊
审判员  张 镇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殷衍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