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755号
申请人:宝厦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240651,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525号1幢6楼。
法定代表人:马雄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烨,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宗泽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4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申请人宝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镇江李裕碳素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宝厦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给被申请人***的在第三人镇江李裕碳素有限公司的债权1000万元,并在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给被申请人***的在第三人镇江李裕碳素有限公司的债权10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韦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