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李裕碳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2民初1361号之二
原告: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宗泽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李裕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经济开发区高资园区高资街道***便民一组。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李裕碳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804元,由原告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宁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