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李裕碳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2民初1361号
申请人: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宗泽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李裕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经济开发区高资园区高资街道***便民一组。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李裕碳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镇江李裕碳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申请人名下京口区象山乡红旗村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镇国用京99字第033号)及房屋(房产证号:镇×××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镇江李裕碳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镇江市京口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京口区象山乡红旗村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镇国用京99字第033号)及房屋(房产证号:镇×××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宁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