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辖终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一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广达路108号世茂国际中心1#57层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671934859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福州一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0111民初256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是股东分红清算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由公司住所地的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福州一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性质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主张涉案款项系公司分红,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福州市晋安区火车站山洞口58座601单元,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系因股东分红清算提起的纠纷,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