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福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磊若软件公司与合肥福斯特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91民初3629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福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合肥福斯特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静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