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顿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6069号
原告:陕西金顿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晋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海通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红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金顿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海通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9年6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顿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陕西金顿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车 乐
二О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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