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2046号
原告(反诉被告) :北京夏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7号4段1门2层。
法定代表人:文黔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孟君,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京波,北京夏商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迷你世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汪忠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温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戈,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夏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商公司)与被告北京迷你世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迷你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孟君、郜京波,被告迷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智、王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迷你公司向夏商公司支付所欠合同款78万元;2.判令迷你公司向夏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5万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以78万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9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迷你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夏商公司与迷你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签订了《航空航天游艇等模拟设备供货合同书》,后双方于2015年5月6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夏商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前依约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并通过验收,迷你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应当于2015年9月25日前支付第三期合同款65万元,可经夏商公司反复催促,迷你公司始终不予支付。
迷你公司辩称,不同意夏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1.本合同约定夏商公司应在2014年11月21日前完成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但至今夏商公司未完成安装调试,严重拖延,已经使迷你公司签订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的产品方案设计书中,针对飞行模拟驾驶舱、飞机模拟客舱、游艇模拟器、飞船和空间站模拟器无法实现设计目的,比如飞行模拟驾驶舱实现6度旋转,但是无法实现;3.迷你公司自2015年6月至2017年年底多次要求夏商公司对上述设备进行整改并最终交付,但夏商公司拒不整改,导致迷你公司上述设备至今无法使用;4.直到2016年11月,夏商公司仍在向迷你公司发送函件,解决设备安装中的问题,但是随后夏商公司就起诉了迷你公司。综上,夏商公司在履行商事合同时逾期交付产品,不能实现设计目的,违约方是夏商公司,因此应驳回夏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同时,迷你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迷你公司与夏商公司签订的《航空航天游艇等模拟设备供货合同书》及补充协议;2.判令夏商公司返还迷你公司合同价款182万元;3.判令夏商公司负责拆除安装在迷你公司场馆的航空航天游艇等模拟设备并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4.判令夏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以26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3‰计算,自2015年6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夏商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8月12日,迷你公司和夏商公司签订了《航空航天游艇等模拟设备供货合同书》,于2015年5月6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夏商公司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及其相关配件是符合我国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全新合格产品,在迷你公司场馆供货安装调试,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七天内,迷你公司支付合同总价30%,夏商公司将设备壳体在设备供货地点安装完成后七天内,迷你公司支付合同总价40%,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迷你公司支付合同总价25%,余款5%待质保期满后支付。《补充协议》约定迷你公司支付30万元后,夏商公司3日内安装完液压平台,液压平台安装完成后,迷你公司支付24万元,夏商公司自收到24万元后,7日内调试完模拟驾驶以外的所有项目,并在10日内调试完飞机模拟驾驶,10日内没有调试完,按主协议违约责任处罚。迷你公司按照《航空航天游艇等模拟设备供货合同书》和《补充协议》履行了合同义务,先后支付合同价款182万元,但直至2015年6月8日仍未调试完毕,按双方2015年6月9日《展项现场验收交接表》,迷你公司提出9项展项验收意见,产品质量存在严重瑕疵,要求整改,夏商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2015年7月15日前提交初稿,经确认后一周内完成整改。迷你公司在2015年7月29日和2015年12月15日先后发《告知函》催促夏商公司完成整改,但直至2016年12月8日,夏商公司未进行整改,依据夏商公司2016年12月8日《工程联系单》,2015年6月9日《展项现场验收交接表》提出的整改项目仍然存在,事实上已构成违约,且在此之后未进行实质上整改,夏商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解决《工程联系单》上所提出的问题,航空航天游艇等模拟设备设计功能没有实现,没有体验效果,且存在安全隐患。迷你公司认为夏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迷你公司多次催促下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设计要求,未能实现设计功能,且并未在迷你公司要求下进行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迷你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2日,迷你公司(采购人,甲方)与夏商公司(供应商,乙方)签订《航空航天游艇等模拟设备供货合同书》,约定乙方提交设计方案及供货,供货清单包括:飞船和空间站模拟器、飞行模拟驾驶舱、飞机模拟客舱、游艇模拟器、火箭模型(赠送)、太空人模型拍照(赠送)。合同总价为260万元。质量保质期:自安装调试且对外开放之日起质保一年。供货安装调试时间:1.乙方收到第一笔货款后45天完成模拟设备外壳安装;2.乙方收到第一笔货款后90天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场地不具备安装调试条件除外)。验收:乙方将货物安装调试完毕且对外开放之日起10天内,甲方对货物进行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质量保证期:自安装调试且对外开放之日起质保一年。付款:1.合同签订后七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计78万元;2.乙方将设备壳体在设备供货地点安装完成后七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计104万元;3.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计65万元;4.余款5%,计13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24个月,10天内甲方一次性付清。违约:1.乙方违反供货安装调试完毕时间的约定,逾期交付验收,除甲方书面同意外,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部分合同价款的3‰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2.甲方未按期付款,每延期一日按照延期部分合同价款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由于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按照损失金额的100%给予赔偿。合同尾部,迷你公司的洪冰雷签字并盖章。
合同签订后,迷你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25日、2014年9月5日、2014年11月19日、2015年5月7日、2015年5月29日向夏商公司支付50万元、28万元、50万元、30万元、24万元,共计182万元。2016年5月30日,夏商公司向迷你公司开具了182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4年11月15日,夏商公司向迷你公司出具《施工完成确认函》,载明现上报我司制作的航空航天方面仿真模拟设备第一阶段(外表装饰含外形及颜色)工程已基本完成(其各设备表面贴图及名称在展项调试阶段完成),请予以确认。落款处,建设单位确认人处手写:已完成设备机壳喷漆……。签名看不清楚。无迷你公司盖章。
庭审中,法官问,“原告,这是被告谁签的字,叫什么”夏商公司答,“我也问了,不知道是谁签的字,叫什么名字了。从证据4,可以推导出证据3的真实性。”。法官问,“被告,你们公司说有没有人写过这一行字?”迷你公司答,“人员变动大,无法核实,不清楚。”
2015年5月6日,迷你公司与夏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待甲方支付30万元后,乙方三日内安装完液压平台;2.在安装液压平台同时,乙方派员工进行其他设备的调试;3.液压平台安装完毕,甲方支付合同款第二笔款的剩余部分,计24万元;4.乙方收到24万元后,七日内调试完飞机模拟驾驶以外的所有项目,并在10日内调试完飞机模拟驾驶(不可抗拒力量除外)。10天内没有调试完,按主协议违约责任处罚。5.乙方调试完毕后,将所有设备交付甲方使用,并派人对甲方人员进行使用培训和维护培训,并在开馆后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7天。6.由于甲方资金周转困难,甲方提出待调试完成后30日内支付合同第三笔款,乙方基于对甲方的理解,同意甲方请求,但甲方30日内没有支付合同第三笔款,每延迟一天,按主协议违约责任处罚。
2015年6月11日,夏商公司在迷你公司展厅出具《展项现场验收交接表》,载明:展项名称:飞船与空间站模拟器。展项验收意见: 1.空间站舱内系统简单,没有真实感(希望舱内按钮指示灯能亮或闪烁);2.体验舱内操作系统时常崩溃,摇动按钮没有作用,只有三个按键能否增加按键,操作太简单,没有体验效果……9.下一步新排查出的问题。尾部:夏商公司项目经理高国立就上述意见书面签:验收意见中1.3.5根据深化设计内容适当整改;2.4.6.7.8在7.15日前提交初稿经确认后1周内完成整改。
2015年6月11日,夏商公司在迷你公司展厅出具《展项现场验收交接表》,载明:展项名称:游艇模拟器。展项验收意见: 1.游艇系统经常崩溃、不稳定;2.游艇行驶操作,体验感不强,操作简单……尾部:夏商公司项目经理高国立就上述意见书面签:验收意见中1.3.4.6中在7.15前出效果图经确认后,1周内整改完成;2.3.5根据深化设计内容做相应整改同上一起完成。
2015年8月25日,夏商公司在迷你公司展厅出具《展项现场验收交接表》,载明:展项名称:飞行驾驶与机舱模拟器。展项验收意见:1.飞机体验增强,增加一些紧急情况处理场景,驾驶舱内指示灯能够亮使其更真实,视频内容再添加一些语音内容提示……3.飞机平台不稳,一直处于静态体验,无法按要求正常体验……尾部:夏商公司项目经理高国立就上述意见书面签:验收意见中2.5.6.7与空间站等展项一起整改(在9月闭馆时);3.4.10在9月展项整改期间安排我方人员对馆方进行培训(2-3天)……
2015年12月15日,迷你公司向夏商公司出具关于飞机、空间站和游艇工程目前工程进度的告知函,载明:……在该补充协议签订后我方又于2015年6月11日提出了验收整改意见,贵公司答应于2015年7月15日完成所有整改工作,我司并且在2015年7月29日给贵公司发了关于工程无一项意见整改的告知函。截止今天贵公司的工程问题较多,导致验收无法完成……
2016年,迷你公司向夏商公司出具《迷你世界飞机、游艇体验馆故障排查》函,载明:近期我公司对夏商公司负责制作安装的飞机、游艇体验馆进行日常运营排查,排查问题如下:(限夏商公司予以一个月内处理下述问题)一、飞机……二、游艇……供应方应在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整改工作,若再无法完成,我方将以法律手段要求贵部提供所产生的赔偿。
2016年12月8日,夏商公司在收到迷你公司《迷你世界飞机、游艇体验馆故障排查》的来函后,向迷你公司出具了《工程联系单》,载明:对于贵公司在各展项验收后,在设备运行期间安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我司整改方案如下:1.飞机:问题:1.摇杆失灵,故障率高严重影响顾客体验质量……整改方案:我们经过一年多的运行过程中摇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开会讨论(出现问题大多数是成品摇杆联结部位断裂后使线路被剪断),在采购的成品摇杆基础上对其局部联结容易断裂的部位增加刚性联结套加固,完成时间在12月25日前;问题:3液压机房温度偏高。整改方案:在液压机房顶部增加进气及排气扇,完成时间在12月20日前……本次整改完成后我司将申请支付验收款项,本展项属互动展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司会及时安排维护人员现场解决;另场馆展品的运营人员要严格按照培训时的要求正确操作。如对本整改联系单有异议,请发函回复。
迷你公司向夏商公司出具《企业询证函》,载明:本公司聘请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吉林分所正在对本公司2016年度、2017年1-3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等事项。下列信息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并签章证明。如存在与本公司有关的未列入本函的其他项目,也请在“信息不符”处列出这些项目的金额及详细资料。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款项如下:截至2016年12月31日,欠贵公司780 000元;截至2017年3月31日,欠贵公司780 000元。落款处:结论:信息证明无误,夏商科技盖章。
迷你公司向夏商公司出具《往来账项询证函》,载明:……正在对本公司对本公司2014年-2016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欠贵公司780 000元,夏商公司在信息无误处盖章,并签时间2016年8月8日。
2017年9月4日,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受夏商公司委托向迷你公司发律师函,催要合同款项78万元。
涉案设备所在的迷你世界青少年职业体验馆(以下简称迷你世界)的官网显示:开馆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涵盖……近60个场馆体验项目,可体验百种社会职业。
《迷你世界护照须知》载明:办理护照套装,需缴费25元。护照作用:宝宝体验游艇,太空,飞机,银行四大项目必须使用。
诉讼中,迷你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案件事实,故未批准迷你公司的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一、涉案设备是否通过验收
本院认为,涉案设备已通过验收。首先,夏商公司虽就涉案设备,分别于2015年6月11日、2015年8月25日向迷你公司出具《展项现场验收交接表》,且其主张设备的验收时间是第二次出具验收交接表的时间2015年8月25日,但在该交接表中,迷你公司提出了多项具体的整改意见,在交接表上,夏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也给予了具体整改时间的承诺,因此夏商公司主张的出具交接表的时间不是验收时间。其次,迷你公司给夏商公司的故障排查函称“……限夏商公司予以一个月之内处理下述问题……供应方应在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整改”。夏商公司收函后于2016年12月8日出具的工程联系单中明确表示“本次整改完成后我司将申请支付验收款项……如对本整改联系单有异议,请发函回复。”而迷你公司并未发函回复。夏商公司称对本次整改完成了。虽迷你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在此后,迷你公司向夏商公司出具的多份《往来款项询证函》、《企业询证函》均载明“欠贵公司780 000元”,其中一份询证函载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欠贵公司780 000元应付账款。此时间恰在迷你公司收到工程联系单却未做质量及整改的异议表示之后,由此可见,迷你公司在此时对欠款事实是认可的,虽其辩称一直没有验收,但其在收到夏商公司包含申请支付验收款项内容且要求其发函回复的工程联系单后,既没有发函回复,也没有要求退货,反而在时隔近4个月后向夏商公司出具确认欠款78万元的询证函,其行为与常理相悖。再次, 迷你世界的场馆涵盖60个体验项目,只有四个项目必须使用单独出售的护照才能体验,而其中三个项目游艇、太空、飞机就涉及本案的诉争设备,由其运营模式可见,诉争设备已经投入使用而且是其重点推荐的。最后,由设备安装调试过程,双方的往来函件以及迷你公司开馆并使用涉案设备等事实可以看出,双方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变更了补充协议中的合同履行期限。综上,涉案设备已经验收。因夏商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设备验收时间,故本院认定验收时间为迷你公司发询证函确认欠款的时间2016年12月31日。
二、质保金的给付时间
涉案合同约定,质量保证期“自安装调试且对外开放之日起质保一年”,“质保金13万元,待质保期满24个月后,10天内甲方一次性付清”。结合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中的具体行为、往来函件及常识常理可以得出,此处的安装调试指安装调试完毕,因迷你世界开馆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该时间早于安装调试时间,故安装调试完毕的时间即完成验收时间2016年12月31日。经计算,质保金给付时间应为2020年1月9日之前。
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院不予一一评述。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夏商公司与迷你公司的定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夏商公司依约履行承揽义务,交付工作成果,迷你公司未能依约支付货款,已属违约,故对夏商公司要求迷你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夏商公司要求迷你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迷你公司自认其遭受的损失为资金占用损失,且其未能就其实际损失充分举证,本院依照法律规定,考虑到违约金补偿性兼具惩罚性的属性,结合具体案情,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年利率6%,对该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夏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迷你公司的反诉请求,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北京迷你世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夏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8万元;
二、判令北京迷你世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夏商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6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9日;以7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夏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迷你世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6
693元、保全费5000元(北京夏商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夏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86元(已交纳),由北京迷你世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负担16 607元;本案反诉费37 960元(北京迷你世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迷你世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雷刚
人 民 陪 审 员 庞奎玉
人 民 陪 审 员 陆友才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