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夏商科技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协会与北京夏商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石大民商初字第85号
原告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协会,住所地位于*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林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夏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7号4段1门2层。
法定代表人***,北京夏商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协会与被告北京夏商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14元,减半收取3757元,由原告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协会负担。
代理审判员*斌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