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破申28号
申请人:扬州春天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李典创业园66号。
法定代表人:奚华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档,浙江光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6幢425室。
法定代表人:陈健,董事长。
被申请人:杭州奥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50号4幢11层1101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黄芬芬,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庞越,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3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其在执行的杭州奥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策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被执行人奥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经申请执行人扬州春天线缆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为由,将以奥策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扬州春天线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6日,先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奥策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扬州春天线缆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奥策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春天线缆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奥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审判长 徐鸣卉
审判员 魏之薏
审判员 梁 琦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路洋